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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最高收费标准表

【发布时间:2021-09-01 15:16:50】   【作者/来源: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公证处 】   【阅读: 10469 】    

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
重新制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

闽发改服价〔2021〕533号

 

各市、县(区)发改委(局)、司法局,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局、司法办:

为贯彻落实《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》(发改价格〔2021〕1081号),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《福建省定价目录》《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现就制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,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、竞 争不充分的项目,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,具体公证服务项 目和上限标准详见附件。降低了证明商事合同、赋予债权文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、证明离婚、抚养等协议的收费标准。公证 机构在不超过上限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。

二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提供公证服务,应当与当事 人签订《公证服务协议书》或《公证服务承诺书》,载明服务内容、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收费依据、收费方式、收费金额、 结算方式、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。收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合法 票据,并提供费用清单。

三、公证办理过程中,因公证机构原因不能出具公证书或 撒销公证的,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全额退还;由于双方的责 任导致终止或撤销公证的,根据实际已经发生的工作量及双方 责任大小等情况协商确定收费标准;因当事人提供伪证、举证 不实,或当事人不领取已经出具的公证书,预收或已收的公证 费用不予退还。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,当事人要求撤回的,可 收取手续费。未经审查的,每件收费20元;已经审查的,按照该公证事项签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。

四、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给予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。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公证服务费用。对于与领取抚恤金、 劳工赔偿金、救济金、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,与公益 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,证明赡养、抚养、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, 应当明确价格减免政策。对低保户、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 的基本公证服务相关业务的,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%。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,免收遗嘱公证服务 费用。

五、公证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,规范工作流 程和规则,加强服务收费、服务质量、服务时效等管理,为社 会提供质价相符的公证服务。实行上限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, 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、扩大范围、改变计费方式 等收费,不得通过循环证明、捆绑服务等増设不必要的证明事 项并加价。公证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,引导公证机构 自觉规范公证服务和收费行为。各公证机构要定期向价格主管 部门、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价格政策执行和公证收入、支出等相 关情况。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服务和收费的监管,价格 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,严厉查处乱涨价、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。

六、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,有效期限5年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 

附件: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上限收费标准表

 

 

 

 

 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福建省司法厅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 2021年8月26日

(此件主动公开)

 

附件

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上限收费标准表

 

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上限收费标准表
序号 >项目类别 收费项目 上限收费标准
1 一、证明法律行为 (一)证明商事合同 1.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:
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,按0.16%收取,最低收取300元;
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,按0.12%收取;
超过5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,按0.08%收取;
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,按0.04%收取;
超过1亿元的部分,按0.008%收取。
2.最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。
2 (二)证明离婚、抚养、赡养、监护、劳动(劳务)、寄养、遗赠抚养、解除收养关系、岀国留学等协议 1.涉及人身关系的,每件收取300元。
2.涉及财产关系的,按证明商事合同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,最低收取300元。
3.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。
3 (三)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.按照债务总额的0.12%收取,最低400元/件。
2.另需岀具执行证书的,按照债务总额的0.06%收取,最低400元/件。
4 (四)证明遗嘱 每件收取600元
(包括录音、录像、刻录光盘、冲印照片等费用。没有提供以上服务的,减半收费,每件收取300元。)
5 (五)证明自然人委托、声明、保证(担保)等单方法律行为 涉及人身关系的,每件收取200元;
涉及财产关系的,每件收取400元。
6 (六)证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、声明、保证(担保)等单方法律行为 每件收取500元
7 二、证明财产继承、赠与和 接受遗赠 (一)证明不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、赠与和接受遗赠(如继承权公证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、赠与合同公证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)

1.根据受益额大小,按以下标准收费:
不超过20万元部分,按0.8%收取,最低收取300元;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,按0.6%收取;
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,按0.3%收取;
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,按0.2%收取;
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,按0.08%收取;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,按0.05%收取。
2.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,减半收取。
3.最高费用不得超过50万元。

8 (二)证明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、赠与和接受遗赠(如继承权公证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、赠与合同公证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) 按受益额的面积计算(尾数部分不足一平米按一平米计算)。
1.农村的农民自有住房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收取。
2.其他房产:(1)福州市、厦门市按每平方米不超过70元收取。(2)其他设区市、平潭综合实验区按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收取。
3.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,减半收取。
4.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。
9 三、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  (一)证明自然人的出生、生存、死亡、身份、曾用名、住所地(居住地)、国籍、学历、学位、成绩、经历、职务(职称)、资格、有无违法犯罪记录、婚姻状况、亲属关系、财产权属(财产凭证)、收入状况、纳税状况、资信证明、选票、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每件收取120元
10 二)证明证书、执照、文书的副本、影印本、节本与原本相符;证明涉外公证文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1.自然人每件收取120元
2.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
11 三)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 每件收取50元
12 (四)证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资格、资信、章程、财产权属(凭证)、纳税状况、等有意义的法律事实 每件收取500元
13 (五)证明证书、文书上的签名、印鉴、日期 1.自然人每件收取120元
2.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
14 (六)证明收养关系、事实收养、抚养事实、认领亲子 每件收取300元
15 (七)证明不可抗力、意外事件;票据拒绝;查无档案记载 1.自然人每件收取120元
2.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
16 四、公证事务 (一)文本比对、认证事务 每件收取100元
17 (二)公证核实 每件收取150元
18 (三)翻译费 每一千字80元,不足一千字的,按一千字计算。
说明:
    1.根据《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九条规定:“未列入目录管理,但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,或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,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,由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,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后方可收费”。如:保全证据、提存、知识产权保护、公证调解、司法辅助事务、出具法律意见书、现场监督公证等。
   2.公证机构在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,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:当事人委托鉴定、检验检测、评估、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、其他资料翻译等费用;当事人委托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;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,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委托公证机构取证发生的费用。
   3.公证机构承办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,可与当事人约定在受理公证申请时预收或分期收取。
   4.本通知中的“件”是指所受理的一项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。